高青述青藏​古博物馆章程

2023-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博物馆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馆工作实际,本单位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高青述青藏古博物馆

第三条  法人代表:王术青

第四条  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温泉花乡北首

第六条  高青述青藏古博物馆是由个人合资举办的公益文化单位,属非国有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与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展示,免费向公众开放的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本博物馆服务宗旨:以人为本、为民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收藏、保护、研究、展示藏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和技艺传承。在博物馆参观、学习或其他活动,应爱护博物馆实施、展品和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组织

 

第十条  高青述青藏古博物馆业务主管单位为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一条  本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决定理事会通过,本馆制定有《高青述青藏古博物馆理事会章程》《高青述青藏古博物馆监事会章程》。理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博物馆宗旨和性质以及章程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展示与服务

 

第十二条  博物馆陈列举办展览,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馆宗旨和业务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文化和学术含量;

2)陈列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展示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仿制品、复制品和辅助展品应做说明;

3)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工艺和表现方法,使表达形式与展示内容主题统一;

4)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多样;

(5)展厅内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损坏的实施;

(6)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讲解服务和休息服务空间;

第十三条  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街道、社区文化建设。利用手机、电视、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与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理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如有变更,应提前七日公告.

(2)事开放时间应与公众的学习、工作、休闲时间相互协调。

(3)全年开放三百天以上。                                                                                                                                                                                                                  

第十五条  高青述青藏古博物馆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制度。

第十六条  积极研发相关文创产品,传播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的精准服务。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七条  本博物馆通过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藏品。建立藏品账目、分类账及新增藏品账。实行馆长、保管员负责制。

第十八条  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实施。对贵重、易损藏品,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第十九条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查找方便等要求。仿制品、复制品需加说明,以免真假混淆。

第二十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馆长和保管人员要负责藏品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藏品安全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馆长、保管员,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馆长、保管员离任时,应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博物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章  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博物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1)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

(2)依法年度报告公开的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社会举报投诉情况、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情况及相关证书的照片材料。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三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博物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2015812日生效。